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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 日期: 2009年06月03日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228日发布,并于200961日正式实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统计工作的通知》(标委办农〔2009 56号)文件的要求,从20096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我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含食品标签备案)工作。

特此通告。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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