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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四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材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计量器具产品备案标准(复印件1份);
4、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方法)(复印件1份);
5、申请发证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6、产品说明书(复印件1份);
7、出厂检定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8、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原理图)(复印件1份);
9、工艺文件(加工、装配、检验的工艺文件)(复印件1份);
10、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出厂检定仪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11、计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①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流转、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制度;
② 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
③ 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考核、使用和奖罚制度;
④ 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12、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① 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
② 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制度;
③ 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④ 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⑤ 用户服务制度;
⑥ 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⑦ 质量奖罚制度。
(法律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
申请表格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16号窗口领取)。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质监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窗口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2、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3、决定(发证): 在10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经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 制造 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时间 20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生产。
行政许可收费 每个型号 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编号:深圳 0055006-1)。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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