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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3年6月1日。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颁布机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2001年4月9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行政许可条件
1、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
7、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二十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3年6月1日;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颁布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2) 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
(3) 锅炉压力容器总图(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或设计审核印章);
(4)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5)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
(6)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
(7)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8)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
(9)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10) 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仅对锅炉,并且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
(11)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目录(*);
(12)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聘用情况记载”栏目应签注盖章);
(14) 锅炉压力容器有关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校验记录;
(15)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仅对迁入)。
(注:以下类型的锅炉不需要 “*”项目资料: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 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变更登记
1、 锅炉、压力容器
1) 停用/启用
(1) 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2) 有效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3) 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 参数变更
(1) 同“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提交的资料;
(2) 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3)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4) 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 报废
(1) 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 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单位证明等)。
4) 迁出
(1) 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2)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3)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一式两份;
(4) 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 过户/更名
同“注册登记”和“迁出”需要提交的资料。
6)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 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 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 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 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 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 存在事故隐患的
(7)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2、 机电类特种设备
1) 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2) 特检院检验任务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该设备没有经过移装、改造等(仅对参数修改)
3) 设备过户时,须提供变更后新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原使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愿办理手续的,需补充证明:a.设备所在建筑物产权单位盖章证明,同意过户,并提供建筑物产权证明;b.设备所在建筑物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可由建筑物业主盖章说明,并由基层政府盖章证明。
申请表格
1、《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可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索取,也可在网页http://gtc.szbqts.gov.cn/download.jsp下载。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3年6月1日)
具体受理地点:
1、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厅15、17窗口,电话:82105827、82105830
2、 宝安分局:宝安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27590839
3、 龙岗分局:龙岗中心城爱心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28932629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3年6月1日)
行政许可程序
1、 申请人带齐第五项所列资料到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2、 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经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按第十项所列登记时限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对不予以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时限
锅炉、压力容器:对于l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颁布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对于l次申请登记数量在50台以上的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少了15个工作日)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颁布机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2001年4月9日)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七十四条,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3年6月1日)
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须进行年审,年审期为其定期检验合格期(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颁布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无须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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