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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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
企业标准备案的产品包括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产品。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 (三)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1份); (五)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六)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不须提交(一)、(四)项及电子文本,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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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相关表格在线下载: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网址:http://www.szbqts.gov.cn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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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标准审查部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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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一般企业:4个工作日为一审查周期;
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2个工作日为一审查周期;
食品等需要专家审查产品:20个工作日为一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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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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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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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下列情况下企业标准需要办理复审: (一)企业标准登记备案超过三年有效期; (二)上级标准已修订,或者企业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与上级标准冲突; (三)企业标准存在不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可能带来人身健康危害、误导消费、不公平竞争或不满足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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