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自2002年我市全面开展简易电梯整治工作以来,按照上级质监部门和市政府的部署,我局共排查出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简易电梯近5000台。根据有关整治要求,我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16号)和省质监局《关于深化简易电梯整治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特[2003]339号)的有关规定,拆除报废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4000余台,同时对800余台曳引式简易电梯进行了整改,按《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后予以了注册。
按照有关要求,曳引式简易电梯自准用之日起限制在3年内使用,使用期满应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强制解体报废。据统计,我市大部分此类设备的准许使用期即将届满。为了做好在册曳引式简易电梯解体报废工作,确保使用单位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曳引式简易电梯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过渡政策的规定,应在准许使用的期限(自准用之日起3年)届满前报废。各使用单位应最迟在准许使用期届满时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设备进行解体报废。
二、解体报废时,使用单位应聘请专业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并确保安全:
(一)将曳引主机和控制柜拆除并搬离原位;
(二)在安装新电梯前,将各层的层门封闭至不能随意开启的状态(如:砌墙封门或将铁门焊死),以确保人员不会误入井道。
三、解体报废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填写《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报送所在区质监分局。由质监分局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和拍照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废手续。
四、各区质监分局应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和相关文件的内容对本辖区在册曳引式简易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宣贯,督促使用单位在停用设备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并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停用和解体报废。
五、市特检院在受理曳引式简易电梯检验时应严格把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准许使用期限届满的曳引式简易电梯,不再受理检验申报。
六、在册曳引式简易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应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本通知和相关文件的内容。对准许使用期限届满的曳引式简易电梯,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进行停用和解体报废,不再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七、对准许使用期限届满未及时报废的曳引式简易电梯,各区质监分局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